欢迎进入山东省甘肃商会官方网站!
山东省甘肃商会
0532-83818206
商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商会章程

山东省甘肃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甘肃商会 
(英文全称: Shandongsheng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甘肃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兴办、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异地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操守,推动山东省与甘肃省经济合作交流,为山东、甘肃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职责是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山东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山东省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必须是由甘肃省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兴办,并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15 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8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有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聘任制副秘书长的任免,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理事和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通过理事会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会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 本会会长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承办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本届发展规划,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拟订本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于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后,本会应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三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五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八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九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会员单位少于30家;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二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四 本章程经2017年11 月12日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甘肃商会

二维码
山东省甘肃商会 手机:17753255831 电话:0532-83818206 邮箱:sd_gssh@163.co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晓港名城一期53号808别墅
Copyright © 2014-2024 山东省甘肃商会 版权所有  鲁ICP备19012990号  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1179号   XML地图  技术支持:麦沃德科技